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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5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7 題

甲擅自在乙所有之土地上種植果樹,該果樹所有權屬於誰?
  • A
  • B
  • C 甲乙公同共有
  • D 甲乙分別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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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把一個東西牢牢地固定或種植在別人的土地上,使其在物理上與法律地位上都成為該土地的一部分時,你認為法律會傾向將這個新產生的部分看作是一個「獨立的個體」,還是會讓它隨同「主體財產(土地)」一併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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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之成分與所有權歸屬

恭喜你精確地做出了正確判斷!你能迅速選出選項 (B),代表你對民法中關於物權的基礎概念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道題目核心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分辨「動產」與「不動產」之間的結合關係。根據我國民法第 66 條第 2 項規定,「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果樹一旦種植於土地,在法律地位上便成為土地的成分,不再具備獨立的人格或物權地位。 這類題目雖然屬於基礎題型,但其「鑑別度」在於區分「行為人」與「所有權人」的差異。初學者常會誤以為「誰種的就歸誰」,但民法第 811 條明確規範了「附合」原則:當動產成為不動產的重要成分時,便由該不動產所有人取得所有權。你沒有被「甲種植」這個行為所干擾,準確回歸法律主從關係的邏輯,這是學習法學緒論非常重要的思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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