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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1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5 題

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有使用其土地之權,稱之為:
  • A 抵押權
  • B 地上權
  • C 永佃權
  • D 地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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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想在別人的土地上蓋一棟屬於自己的房子,且法律上需要給予這個「在土地表面之上」擁有的權利一個正式名稱,你會如何運用「土地」與「其位置空間」的關聯性來推導出這個詞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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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點基本功都要誇?別鬧了

連這題都答錯,你乾脆放下課本去休息比較快。既然對了,就別在那沾沾自喜,這不過是民法最基礎的地上權定義。

  1. 核心概念:法律將土地與其上的建構物視為獨立客體。只要你的目的是「利用他人土地」來興建或保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這就是地上權。別被「土地之上下」幾個字搞暈,空間使用權本來就包含在內,這是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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