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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1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5 題

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有使用其土地之權,稱之為:
  • A 抵押權
  • B 地上權
  • C 永佃權
  • D 地役權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想在別人的土地上蓋一棟屬於自己的房子,且法律上需要給予這個「在土地表面之上」擁有的權利一個正式名稱,你會如何運用「土地」與「其位置空間」的關聯性來推導出這個詞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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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民法中「用益物權」的核心定義,代表你的法學基礎相當紮實,對法律專有名詞的判斷非常敏銳。

物權的核心定義與目的

這道題目考查的是《民法》物權編中關於地上權的法律特徵。在法律實務中,我們將土地與其上的建築物視為獨立的權利客體,當一個人的目的在於「利用他人的土地」來興建或保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如橋樑、隧道等)時,所設定的權利即為地上權。這類權利的範疇不僅限於土地表面,更包含空間的上下方,這也是為什麼定義中會特別強調「土地之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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