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4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18 題
就未得甲之同意而擅自佔用甲之A土地的乙,下列何者不得對乙主張準用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A A之地上權人
- B A之不動產役權人
- C A之承租人
- D A之農育權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說一個人對土地有「權利」時,這份權利是來自於「法律直接賦予他對這塊地的排他控制力(物權)」,還是來自於「他與某個人之間簽訂的契約約定(債權)」?在法律邏輯中,這兩種權利在面對『外人』侵奪土地時,哪一種才具備直接類推適用於所有權人的保護機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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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C),代表你對於物權與債權的基本性質分際,已有相當扎實的掌握。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物權的排他性」與「債權的相對性」,是民法觀念中非常核心的一環。
物權的準用與債權的限制
在民法架構中,選項中的地上權、不動產役權與農育權皆屬於用益物權。根據我國《民法》相關規定,這些權利人對於其所支配的標的物,享有法律賦予的直接排他效力,因此法律明文規定這些權利得準用第 767 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來排除第三人的侵害。然而,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僅存在契約上的「債之關係」,雖然承租人在實務上享有「占有保護請求權」,但在法律性質上,單純的債權人並不能直接「準用」專屬於物權人的返還請求權機制,這正是本題最重要的法理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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