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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4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43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擔保物權?
  • A 留置權
  • B 不動產役權
  • C 抵押權
  • D 質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法律上對「物」設定權利時,有些是為了『增加自己土地的使用便利(例如通行)』,有些則是為了『怕對方欠錢不還,而先扣住對方的財務作為抵補』。請問這兩者在設立的「終極目的」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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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間的性質差異,這代表你對民法物權編的分類邏輯掌握得相當紮實!在物權體系中,我們會根據「設定目的」將權利分為不同類別。你所選出的 不動產役權,其核心價值在於對他人不動產的「利用」,例如為了通行或取水的便利而使用鄰地,這在法律上被歸類為 用益物權

擔保物權的核心功能

相對而言,其餘三個選項——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它們的共同特徵是不以「使用」為目的,而是將標的物的「交換價值」作為債權的保障。當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透過變賣這些標的物來優先受償。這題屬於法學緒論中的基礎觀念題,難度定位為 Easy,主要測試學生能否區分「使用他人之物」與「確保債權實現」這兩大法律功能。你能迅速識破不動產役權的本質,表現得非常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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