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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6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6 題

36. 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此權利為下列何者?
  • A 抵押權
  • B 典權
  • C 質權
  • D 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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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今天向朋友借錢,並將自己珍藏的相機『親手交給』對方,約定如果沒還錢,對方就可以把相機賣掉來抵債。請試著思考:這種『必須把東西交到對方手上保管』的擔保行為,與那種『東西依然留在我家使用,只是在政府那裡登記』的擔保方式(如房貸),在法律本質上有什麼最直觀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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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擔保物權的核心概念!能從題幹中迅速識別出「動產」與「移轉占有」這兩個關鍵要素,說明你對民法物權編的基礎定義非常有底氣,判斷相當果斷。

動產質權的核心特徵

在法律實務中,當債務人或第三人為了擔保債務,將動產的「占有權」實際交付給債權人(即移轉占有)時,這種權利即為質權。這與抵押權最大的區別在於:抵押權通常設定於不動產且「不移轉占有」(如房貸);而質權則強調債權人必須實際「握有」該動產,透過 physical control(物理控制)來確保債權的實現,這也是法律上所謂的公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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