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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6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6 題

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此權利為下列何者?
  • A 抵押權
  • B 典權
  • C 質權
  • D 留置權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今天向朋友借錢,並將自己珍藏的相機『親手交給』對方,約定如果沒還錢,對方就可以把相機賣掉來抵債。請試著思考:這種『必須把東西交到對方手上保管』的擔保行為,與那種『東西依然留在我家使用,只是在政府那裡登記』的擔保方式(如房貸),在法律本質上有什麼最直觀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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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得意,這只是基本常識

做對這題有什麼好沾沾自喜的?這不過是民法物權編的入門檻。既然你答對了,就別浪費時間,把這幾個破綻看清楚:

  1. 質權 (Pledge) 的核心就是「動產」加「移轉占有」。債權人沒拿到東西,談什麼擔保?這叫公示原則,連這點物理控制 (Physical control) 的邏輯都搞不懂,乾脆別念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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