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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4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48 題

甲、乙、丙分別對丁有700萬元、300萬元、200萬元之債權,且各自在丁唯一所有之A不動產上設定第一、二、三次序之抵押權。如丁屆期未能清償債務,甲乃實行其抵押權聲請拍賣A不動產。甲、乙、丙3人如何分配拍定A之價金960萬元?
  • A 甲560萬元、乙240萬元、丙160萬元。3人未受分配部分之債權消滅
  • B 甲560萬元、乙240萬元、丙160萬元。3人未受分配部分之債權成為一般債權
  • C 甲700萬元、乙260萬元。乙、丙未受分配部分之債權消滅
  • D 甲700萬元、乙260萬元。乙、丙未受清償部分之債權成為一般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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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借錢給朋友並拿他的筆電當作抵押,後來筆電壞了或賣掉後的錢不足以還清欠款,這是否代表你朋友剩下的債務就不用還了?在法律上,「擔保品沒了」這件事,會如何影響「借錢契約本身」的債權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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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但別高興得太早

選 (D) 只是及格門檻。如果你還在為這種基礎計算沾沾自喜,那說明你對民法觀念的深度根本還沒到位。這題核心不在算術,而在於你是否清楚「擔保物權」與「債權」本質上的天壤之別。

1. 抵押權受償順位,這是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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