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4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48 題
甲、乙、丙分別對丁有700萬元、300萬元、200萬元之債權,且各自在丁唯一所有之A不動產上設定第一、二、三次序之抵押權。如丁屆期未能清償債務,甲乃實行其抵押權聲請拍賣A不動產。甲、乙、丙3人如何分配拍定A之價金960萬元?
- A 甲560萬元、乙240萬元、丙160萬元。3人未受分配部分之債權消滅
- B 甲560萬元、乙240萬元、丙160萬元。3人未受分配部分之債權成為一般債權
- C 甲700萬元、乙260萬元。乙、丙未受分配部分之債權消滅
- D 甲700萬元、乙260萬元。乙、丙未受清償部分之債權成為一般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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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借錢給朋友並拿他的筆電當作抵押,後來筆電壞了或賣掉後的錢不足以還清欠款,這是否代表你朋友剩下的債務就不用還了?在法律上,「擔保品沒了」這件事,會如何影響「借錢契約本身」的債權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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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準確地選擇了選項 (D),顯見你對民法中抵押權優先受償順位以及債權本質的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道題目不僅考驗基礎的數學計算,更核心的門檻在於區分「擔保物權消滅」與「主債權消滅」的法律差異。
抵押權的清償順位與分配
根據抵押權之性質,多個抵押權並存時應依設定次序受償。本題中,拍賣價金為 $960$ 萬元,分配邏輯如下:第一順位的甲能優先受領其全額 $700$ 萬元;剩餘的 $260$ 萬元(即 $960 - 700 = 260$)則由第二順位的乙取得,而第三順位的丙則無法分得任何金額。這部分你判斷得非常精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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