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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49 題
就甲、乙、丙3人為約定各負三分之一比例向丁借款90萬元之連帶債務人的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丁向甲單獨請求清償時,僅得請求甲負擔之30萬元部分
- B 丁向丙單獨請求清償時,得請求丙清償75萬元
- C 丁不得免除乙所負擔之30萬元債務
- D 丁僅得同時向甲、乙、丙3人請求清償9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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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規定多個人要對同一筆債務負擔「連帶責任」時,如果你是那位急著收回款項的債主,法律應該是讓你方便找其中任何一個有錢的人討債,還是強迫你必須按照他們私下的約定比例去一個一個找呢?這對「保障債主權利」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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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債務的對外效力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連帶債務」的核心特性,代表你的法律概念相當清晰。在法律規範中,連帶債務最重要的特徵就是債權人(丁)得對債務人(甲、乙、丙)中之任一人、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因此,儘管他們內部約定各負 $1/3$(即各 $30$ 萬元),這僅屬於債務人之間的內部分擔比例,對外並不具備約束力。丁選擇向丙單獨請求清償 $75$ 萬元,完全符合法律賦予債權人的彈性權利。
題目鑑別度與核心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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