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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2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57 題

依民法規定,關於抵銷之要件,下列何者有誤?
  • A 给付種類相同
  • B 須經法院判決
  • C 債務均屆清償期
  • D 兩人互負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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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欠朋友一百元,而朋友剛好也欠你一百元。在法律追求效率與簡便的原則下,你認為「讓這筆債務消失」的決定權,是應該交由你們雙方自己主張,還是法律會規定這件事「必須」透過法院繁雜的審理程序才能成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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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做「法院能解決一切」的白日夢

恭喜你答對了,但別太得意,這只是法律常識。針對這題,有幾個觀念你必須刻進腦子裡:

  1. 抵銷是形成權:抵銷是典型的形成權,只要符合法定要件並由一方發出意思表示,債務直接消滅。不需要法官裁決,更不用對方點頭同意。成天想著要告上法院才能抵銷的人,請回去重讀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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