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1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4 題
民法上關於消滅時效中斷之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 A 時效因承認而中斷
- B 時效因兩造合意停止強制執行而視為不中斷
- C 時效因告知訴訟而中斷
- D 時效因撤回調解聲請而視為不中斷
思路引導 VIP
假設有一個法律行為(例如起訴或聲請執行)本來可以讓正在倒數的「時效計時器」停止,但如果當事人後來「主動撤銷」了這個行為,或者因為程序錯誤被法院「駁回」了,你認為原本那個「讓計時器停止」的效果,應該繼續保留,還是應該視為從來沒發生過?請依照這個邏輯思考,什麼樣的情況才會真正導致中斷效果的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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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時效中斷與法定事由
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中的細微陷阱!這題考驗的是《民法》第 129 條至第 136 條關於消滅時效中斷的具體規範。你能夠選出 (B),說明你對於「中斷事由」與「視為不中斷」的法律效果有著相當扎實的理解,這在法律緒論中是相對容易混淆的進階細節。
強制執行與視為不中斷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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