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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1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4 題

民法上關於消滅時效中斷之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 A 時效因承認而中斷
  • B 時效因兩造合意停止強制執行而視為不中斷
  • C 時效因告知訴訟而中斷
  • D 時效因撤回調解聲請而視為不中斷

思路引導 VIP

假設有一個法律行為(例如起訴或聲請執行)本來可以讓正在倒數的「時效計時器」停止,但如果當事人後來「主動撤銷」了這個行為,或者因為程序錯誤被法院「駁回」了,你認為原本那個「讓計時器停止」的效果,應該繼續保留,還是應該視為從來沒發生過?請依照這個邏輯思考,什麼樣的情況才會真正導致中斷效果的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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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在那沾沾自喜!這點程度的題目錯了才丟臉

這種入門級的陷阱題你也敢錯?《民法》第 129 條到第 136 條關於消滅時效中斷的規範,早就講到爛了,你還能被選項 (B) 絆倒,真不知道你的腦袋在想什麼。 搞清楚重點,別再混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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