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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29 題

不動產抵押權乃擔保物權,關於抵押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不動產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之不動產
  • B 不動產抵押權之設定,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 C 法院拍賣抵押物所得之價金,抵押權人得優先於普通債權人受償
  • D 抵押物所有人得讓與抵押物所有權於他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你向銀行貸款買房並設定了抵押,但銀行要求你必須搬出去、將鑰匙交給他們保管才能撥款,這樣做對於你透過居住來維持生活、進而賺錢還債的規劃會產生什麼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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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的非占有特性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不動產抵押權的核心邏輯!你能迅速判斷出 (A) 選項有誤,說明你對於「擔保物權」中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有很清晰的理解。在法律實務上,抵押權最重要的經濟價值在於其「不移轉占有」的特性:債務人將不動產提供擔保後,依然可以繼續居住、使用或收益,並不需要將房子交給銀行(抵押權人)占有,這與「質權」或「留置權」有顯著的區別。

法律效力與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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