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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1 題

甲贈與乙A鑽戒,甲遲未移轉A鑽戒所有權於乙,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乙得請求遲延損害賠償
  • B 甲得撤銷A鑽戒之贈與
  • C 乙得請求甲移轉A鑽戒所有權
  • D 甲就A鑽戒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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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邏輯中,如果甲是「免費」要把東西送給乙,而乙並不需要支付任何對價,那麼當甲不小心遲到了、或是東西有點小瑕疵時,法律對於甲的要求,應該要跟「甲收了乙的錢」的買賣情況一樣嚴格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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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贈與契約的核心法律特性!你能一眼看出選項 (A) 的錯誤,說明你對於民法中「無償契約」與「有償契約」在法律責任上的區別,已有非常紮實的基礎。

贈與人的給付遲延責任

根據《民法》第 409 條規定,當贈與人(甲)給付遲延時,受贈人(乙)雖然可以請求交付贈與物,但不得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損害賠償。這是因為贈與屬於無償契約,法律為了保護出於好意「無償給與」財產的一方,特別減輕了贈與人的責任。相較之下,選項 (B) 的撤銷權與 (D) 的瑕疵擔保免除,皆是基於這種「法律優待贈與人」的邏輯而設計,只要贈與物所有權尚未移轉,贈與原則上是允許反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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