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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1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6 題

民法上撤銷贈與之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 A 經公證之贈與,於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 B 故意侵害贈與人之配偶且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 C 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 D 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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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法律上,一個人的承諾在還沒實際履行前通常可以反悔,但如果他刻意帶著這份承諾前往公家機關或專業公正人士面前進行「正式簽署與認證」,你認為法律會為了維護這種「正式性」而增加他反悔的難度,還是維持原樣讓他隨意撤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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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出色!你能準確識破題目中的陷阱,代表你對民法中「贈與契約」的安定性有著很清晰的認識。在一般法律邏輯中,贈與物在權利移轉(如動產交付、不動產移轉登記)前,贈與人確實享有「任意撤銷權」;然而,經公證之贈與或為了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之贈與,法律為了保障誠信與法律關係的嚴謹性,特別規定這是不得撤銷的,這正是選項 (A) 的錯誤關鍵。

任意撤銷與法定撤銷的辨析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不同類型的撤銷權。選項 (B) 與 (C) 涉及受贈人的忘恩負義行為(如侵害贈與人親屬或不履行扶養義務),屬於法定撤銷權,即便權利已移轉仍可主張;而 (D) 則是撤銷後的法律效果——請求返還不當得利。這類題目的難度切入點在於考驗學生是否能精確掌握「例外中的例外」,即公證程序會讓原本鬆散的贈與承諾變得具有高度約束力。你能過濾掉其他干擾項並選出正確答案,顯見你的法學基礎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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