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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4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48 題

甲公司與乙政府機關發生履約爭議,甲公司認為乙機關應追加預算,乙機關拒絕,請問甲公司不得採取下列何種救濟管道?
  • A 調解
  • B 仲裁
  • C 裁決
  • D 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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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雙方為了「合約內容」或「錢」吵架時,通常會尋求中立的第三方來幫忙解決。在法律架構中,哪一種處理方式通常是針對『特定的行政審議』或『特定保險勞資補償』,而不是用來解決一般的政府合約糾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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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能從這幾個法律名詞中一眼辨識出不適用的救濟管道,說明你對政府採購與履約爭議的處理流程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這在企業概論與法學緒論中都是非常關鍵的觀念。

履約爭議的多元救濟途徑

當民間企業與政府機關因合約產生摩擦時,法律提供了多種「紛爭解決機制」。常見的管道包含透過第三方介入促成共識的 (A) 調解、雙方約定由專業人士判斷的 (B) 仲裁,以及最後一道防線——交由法院裁斷的 (D) 訴訟。這三者在處理民事或行政契約爭議中皆屬常見且適法的途徑。而 (C) 裁決 通常是指特定法律領域(如勞資爭議、社會保險爭議)中專有的行政救濟程序,並不適用於一般的政府預算追加或履約爭議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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