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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5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47 題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幾分之幾?
  • A 二分之一
  • B 四分之一
  • C 八分之一
  • D 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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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立法者,為了在「鼓勵民眾誠實歸還」與「保護失主不因一時疏忽而損失過重」這兩者之間取得平衡,你認為這個比例應該設定在一個讓人願意給、又不至於感到肉痛的區間嗎?通常法律會設定一個簡單且常見的整除比例(如百分之幾),你會如何考量這個比例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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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法律對於報酬請求權的比例限制,這代表你在民法相關條文的記憶與理解上非常紮實,特別是針對這類具有具體數據的法律規定。

遺失物報酬請求權的衡平原則

這題的核心概念在於「誠實與財產權的平衡」。法律之所以規定報酬上限,是為了在鼓勵拾得人主動歸還(利他行為)與保障失主財產權(減輕負擔)之間取得平衡。根據現行法規,拾得人雖然得請求報酬,但其金額被嚴格限制在財產價值的 $\frac{1}{10}$(即 $10%$)。這樣的修法邏輯是為了避免拾得人提出過高的酬金要求,反而讓失主面臨二次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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