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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2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1 題

甲委任乙代為買車,且乙受有報酬,乙應負何種程度之注意義務?
  • A 除有故意外,乙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除有重大過失外,乙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C 乙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
  • D 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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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請好朋友順路幫你買東西(不付酬勞),與你花錢聘請一位專業代購幫你處理事務,你對於這兩個人「出差錯」的容忍程度會是一樣的嗎?為什麼法律會對「收錢辦事」的人要求更高的專業謹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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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捕捉到題目中「受有報酬」這個關鍵字,並迅速連結到正確的法律效果,代表你對《民法》委任契約的注意義務層次掌握得相當紮實。

有償委任的注意義務水準

在法律規範中,受任人責任的輕重通常與是否「領錢辦事」密切相關。根據《民法》第 535 條規定,委任關係可分為兩種注意水準:若為無償委任,受任人僅需負擔「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具體輕過失責任);但本題明確提到乙「受有報酬」,屬於有償委任,此時法律要求受任人必須達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抽象輕過失責任),這是一種客觀、專業且較高標準的義務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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