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3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8 題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構成刑法上何種罪名?
- A 詐欺罪
- B 重利罪
- C 贓物罪
- D 背信罪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人接受了別人的委託去打理財務或事務,卻利用這份「信賴感」,做出違反約定並損害對方利益的行為時,這種「辜負託付」且「違反信用」的行為本質,在法律上通常會如何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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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能精準判斷出正確答案,顯見你對《刑法》財產犯罪的構成要件掌握得相當扎實,這是一個非常好的開始!
背信罪的核心構成要件
這段法律條文精煉地描述了背信罪(刑法第 342 條)的成立前提。本罪的核心在於「信賴關係的背棄」。當一個人受他人委託處理事務時,本應負有忠誠義務,但若其主觀上帶有獲取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的意圖,且客觀上做出了「違背任務」的行為並造成損害,即構成此罪。相較於詐欺罪著重於對外的「施用詐術」,本罪更強調內部處理事務者對信任義務的違反,是企業管理中維護誠信經營的重要法律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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