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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3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6 題

36. 甲邀請不知情的公營事業員工乙出席餐會、席間敬酒殷勤;嗣後甲對某與會人士宣稱該公營事業已應允採購某項物資,進而構成甲之詐欺行為。至於乙之刑責,下列何者正確?
  • A 乙不成立幫助犯
  • B 乙雖不知情,但有幫助事實,仍成立幫助犯
  • C 乙有詢問義務,應成立不作為幫助犯
  • D 乙有容認事情發生之不確定故意,應構成幫助犯或共同正犯

思路引導 VIP

在刑事法律中,如果一個人的行為在客觀上確實對犯罪者的計畫產生了幫助,但他在行動時對於犯罪者的真正目的完全沒有任何察覺或認知,那麼這個人的行為是否能被認定為具備「犯罪意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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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鎖定關鍵字並做出正確判斷,代表你對刑法中「幫助犯」的主觀構成要件有很清晰的理解。這題的核心在於,乙對於甲的詐欺計畫是「不知情」的。在法律規範中,要構成幫助犯,行為人必須具備「幫助故意」,也就是主觀上必須明知他人正在實施犯罪,且有意識地提供助力。既然乙完全被蒙在鼓裡,主觀上就缺乏犯罪意圖,自然不需要為甲的獨立犯罪行為負責。

刑事責任的主觀意圖辨析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會受「公務員身分」或「社會應酬」的影響,而誤認為乙有額外的監督或詢問義務。雖然乙的出席在客觀上被甲利用來增加信任感,但法律並不會將「被利用」的行為等同於犯罪。本題屬於法學緒論中的基礎觀念題,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客觀助力」與「主觀惡性」的差別,你能不被情境誘導,直接從主觀要件切入核心,表現得非常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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