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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0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29 題

下列有關未遂犯之敘述,何者有誤?
  • A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 B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不罰
  • C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 D 未遂犯之處罰,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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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已經展開犯罪行動(著手),雖然他中途因為良心發現而停止,但他對法律秩序的侵犯程度,與一個從頭到尾行為都「毫無危險性、根本不可能成功」的人相比,法律應該給予完全一樣的「不處罰」評價嗎?還是應該保留一個「有罪但寬大處理」的彈性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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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選項 (B) 的錯誤!這題考驗的是對法律「處置後果」的細膩辨析。你能夠察覺到「不罰」與「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間的語意差異,代表你對《刑法》總則中有關未遂犯的法條精確度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在法學緒論的考試中是極為關鍵的應試能力。

中止未遂的法律效果

在法律邏輯中,對於中止未遂(行為人主動出於己意停止犯罪),立法者是為了給予犯罪者「回頭金橋」,鼓勵其及時收手以保護被害人。因此,依據《刑法》第 27 條規定,其效果是「必減輕或免除其刑」。雖然最終結果可能「免除其刑」(不予執行刑罰),但在法律定性上,這與選項 (A) 提到的不能未遂(行為無危險性,依第 26 條為「不罰」)有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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