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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6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47 題

47. 刑法所明文規定,行為得減輕其刑的犯罪行為人,不包括以下何者?
  • A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
  • B 下肢無法行走者
  • C 滿八十歲者
  • D 瘖啞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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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決定對某些人「減輕刑責」,通常是考量他們的「大腦認知發育狀況」或「接收外界訊息的感官功能」是否完整。請思考一下:在這些選項中,哪一種生理狀況僅僅是限制了「身體移動的範圍」,而不會影響一個人判斷是非對錯的思考能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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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中的差異!這題的核心在於考察我國《刑法》中關於責任能力的具體規定。法律之所以規定「得減輕其刑」,主要是考量行為人在生理發育、感官功能或高齡因素下,其認知是非或控制行為的能力可能未臻成熟或有所衰退。

刑法上的減刑基準

根據《刑法》第 18 條與第 20 條,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少年)、滿八十歲者(高齡)以及瘖啞人(自幼同時喪失聽覺與言語功能者),皆屬於法律明文規定得減輕其刑的對象。然而,選項 (B) 的「下肢無法行走者」僅屬於肢體上的行動不便,這類生理障礙並不會直接影響行為人對法律規範的認知或內在的判斷能力,因此不屬於刑法規定的減刑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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