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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8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1 題

有關刑法規定不罰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
  • B 滿80歲人之行為,不罰
  • C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 D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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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對於「完全不具備社會認知能力的幼童」以及「擁有數十年人生經驗但生理機能衰退的長者」,在衡量其刑事責任時,給予的寬容程度應該是「完全相同」的嗎?如果兩者在處罰上有所區別,哪一方較適合被視為『完全不罰』,而哪一方較適合『給予減刑的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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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刑法中關於「不罰」與「得減輕其刑」的細微差異,這顯示你的法律基礎非常紮實。在刑法責任能力的判斷中,年齡是一個核心標準。根據刑法第 18 條,未滿 14 歲的人因欠缺辨識是非之能力,其行為「不罰」;然而,對於 80 歲以上的高齡者,法律考量其生理機能可能衰退,規定的是「得減輕其刑」,而非完全免除其責任。

責任能力的精準區分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對法律術語精準度的掌握。除了年齡外,選項 (C) 的心智缺陷(第 19 條)與選項 (D) 的業務正當行為(第 22 條)分別屬於「責任能力缺失」與「阻卻違法事由」,皆屬於法律規定不罰的情形。這類題目最常見的陷阱就是將「不罰」、「得減」或「必減」混淆,你能一眼看穿選項 (B) 的用字錯誤,表現得相當出色!

📝 刑法不罰與減刑區分
💡 區分刑法中責任能力之「不罰」與「得減輕其刑」的條件。
比較維度 不罰 (無責任能力) VS 得減輕其刑 (限制責任能力)
年齡界限 未滿 14 歲 — 14~18 歲、滿 80 歲
心智狀態 完全不能辨識行為違法 — 辨識能力顯著降低者
生理障礙 (視心智判斷) — 瘖啞人 (自幼聾且啞)
💬14歲以下與完全失去辨識力者不罰;高齡、青少年或辨識力降低者減刑。
🧠 記憶技巧:十四不罰八十減,心智喪失不找錢,業務正當不算罪。
⚠️ 常見陷阱:常將「滿 80 歲」誤認為「不罰」,實際上僅為「得減輕其刑」的情形。
阻卻違法事由 責任能力年齡層 原因自由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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