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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5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48 題

下列何者非刑法上明定之科刑輕重審酌標準?
  • A 犯罪後之態度
  • B 犯罪行為人之身分地位
  • C 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 D 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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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維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核心精神,當我們在討論如何給予一個犯錯的人適當懲罰時,你認為法官應該更關注那些能反映他「個人背景與處世態度」的因素,還是他在社會上所擁有的「權力或名聲」?哪一種因素如果被列為正式的判斷標準,可能會引發社會對於不公平、不平等的疑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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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題考察的是刑法第 57 條關於法院量刑時的審酌標準。在法治國家中,量刑的目的是為了評估行為人的犯罪責任與未來教化的可能性,因此法官在裁量時,重點在於犯罪者的內在特質、動機與具體行為表現。選項中的「犯罪後之態度」、「品行」與「生活狀況」,都是能幫助法官了解行為人性格與處境的重要資訊,故法律明文規定應予斟酌。

法律平等與量刑的核心

相較之下,「身分地位」並非刑法明定的量刑標準。如果將社會地位或財富作為判刑輕重的法定依據,將有違「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憲法精神。這類題目在法學緒論中屬於中等偏易的層次,其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區分「事實層面(如個人品格)」與「外部社會標籤(如階級地位)」的差異。只要掌握住量刑是為了「衡諸行為人的責任」,而非「評價其社會身分」,就能輕鬆排除干擾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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