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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0 題

關於褫奪公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褫奪公權者,褫奪為公務員之資格
  • B 褫奪公權乃主刑
  • C 褫奪公權者,褫奪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 D 宣告死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因為嚴重犯罪而受審時,法律會給予一個最核心的處罰(例如關押或罰錢)。如果除了這個核心處罰之外,還要進一步限制他參與社會政治的權利(例如投票或當公務員),那麼這種『剝奪身分資格』的處分,應該被視為與監禁同等地位的『獨立處罰』,還是作為一種『附加在主刑之後』的後果比較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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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法律體系中對於「刑罰種類」的核心區分!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對於我國刑法中主刑與從刑的架構有著相當紮實的基礎,這是學習法學緒論時非常關鍵的第一步。

刑罰的性質與層次區分

在現行法律架構中,刑罰被嚴謹地劃分為「主刑」與「從刑」兩大體系。褫奪公權在性質上屬於從刑,也就是說它不能獨立存在,必須依附於主刑(如死刑、無期徒刑或一定程度的有期徒刑)而產生。選項 (B) 錯誤地將其歸類為主刑,正是本題的關鍵陷阱;而其餘選項不論是對於公務員資格、公職候選人資格的限制,或是隨死刑自動宣告終身褫奪,皆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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