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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1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59 題

下列何者非刑法上之公務員?
  • A 農田水利會會長
  • B 台電公司之承辦採購人員
  • C 臺北市政府環保局局長
  • D 高雄市政府僱用之保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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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政府機關中,有些人擁有簽署文件、決定標案或處分民眾的權力,而有些人則是負責清掃、巡邏或搬運物品。這兩類人員在「執行公權力」的性質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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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辨析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對於「公務員」的定義。在法律實務中,公務員的認定並非僅看其服務機構,而是看是否「依法令從事公務」且具有「法定職務權限」。選項 (A) 與 (C) 分別屬於授權公務員與身分公務員;而 (B) 雖然在國營事業服務,但因承辦採購業務涉及《政府採購法》授與的公權力行使,故在實務見解中亦被視為刑法上的公務員。

權力行使與行政輔助的區別

你選擇 (D) 是非常敏銳的判斷。政府機關僱用的保全人員,其工作性質屬於「行政輔助人員」,主要執行機械性、勞務性或單純物理性的巡邏與守護,並不具備裁量權,也缺乏法律授與的公權力色彩。因此,保全人員在刑法的評價上屬於一般私人,不具備公務員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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