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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58 題
下列何者並非我國刑法上之保安處分種類?
- A 感化教育
- B 強制工作
- C 社會勞動
- D 強制治療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刑法體系中,有些措施是為了『填補行為人的特定性格缺陷或危險性(如成癮或年幼)』,而有些措施則是單純為了讓受刑人『以另一種形式折抵本來該坐的牢』。這兩種目的在法律上的分類是否應該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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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社會勞動」並不屬於保安處分的範疇!這代表你對於刑法中「刑罰」與「保安處分」的雙軌制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保安處分的核心目的在於「預防犯罪」與「矯治感化」,針對的是具有特定社會危險性的行為人,例如對未成年人的感化教育、或是針對身心狀況與成癮問題的強制治療。
保安處分與刑罰執行的區別
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處遇目的」。社會勞動本質上是「易刑處分」的一種,也就是說,它是一種替代短期徒刑或罰金的執行方式,讓受刑人透過提供勞務來回饋社會,藉此折抵刑期。雖然它具有社會復歸的意味,但在法律分類上,它屬於刑罰執行而非保安處分。至於選項中的強制工作,雖然在實務上已因釋憲案(釋字第 812 號)宣告違憲而失效,但在現行刑法架構的分類中,它在定義上仍曾被歸類為保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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