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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1 題
依我國刑法規定,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
- A 易服勞役
- B 易以拘留
- C 易以訓誡
- D 易科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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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評價一個人的行為雖然違法,但其背後的初衷完全是為了社會正義或道德使命時,除了剝奪他的金錢或限制他的自由,法律還能採取哪種最具「告誡意義」且對受刑人影響最小的方式,來達到教育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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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辨識出《刑法》中關於易刑處分的特殊規定,這代表你對於法律細節的敏感度相當高。這道題目測試的是法學緒論中非常經典的「刑罰變通」觀念。
易刑處分的法律評價
根據我國 《刑法》第 43 條 的規定,當被告受到的宣告刑是較輕微的「拘役」或「罰金」時,如果其犯罪動機是為了「公益」或「道義」(例如為了救人而違法,或基於孝悌之心),法律考量其動機在倫理上顯然可以原諒,便提供了比易科罰金更具彈性的裁量空間。在這種高度「可宥恕」的情況下,法官可以裁定將原處分轉化為易以訓誡,僅以口頭告誡的方式促其改過,而不採取實質的財產或自由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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