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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28 題
依據我國刑法,除有特別規定者外,關於自首之法律效果為何?
- A 得減輕其刑
- B 得免除其刑
- C 應減輕其刑
- D 應減輕或免除其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只要一個人主動投案,法官就「必須」無條件給予減刑,那麼對於那些只是因為預判逃不掉而「投機自首」的人,與「真心悔悟」的人,在法律待遇上是否會顯得不夠公平?為了確保司法能針對不同動機進行審理,你認為法律條文會傾向使用「強制性的義務」,還是保留「視情況而定的彈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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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效果的裁量彈性
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法律效力中「應」與「得」的細微差別。根據我國《刑法》第 62 條前段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其法律效果為「得減輕其刑」。這意味著法官擁有法律上的裁量權,能視個別案件的具體動機(例如是否出於真誠悔悟或僅是趨吉避凶)來決定是否給予寬典,而非法律強制要求的義務。 這道題目在法律考試中屬於基礎但深具鑑別度的陷阱題。其難度切入點在於考生是否掌握了法律修訂後的最新動態。自首在舊法時期原為「必減(應減)」,修法後改為「得減」,旨在避免投機者將自首當作減刑的避風港。你能避開選項 (C) 與 (D) 的強制性敘述,代表你對法條用字的敏感度極高,基礎觀念非常扎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