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8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2 題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上之公務員?
- A 兼任主管職之公立醫院醫師
- B 部隊之軍官
- C 未擔任主管之公立學校教師
- D 直轄市之區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公部門組織中,某些人的工作是負責「下達行政指令或執行法律賦予的強制力」(例如軍事管理或行政區管理),而某些人則是單純提供「個人專業技術服務」(例如醫治病人或教授知識)。如果法律要處罰公務員的違法行為,其對象應該是偏向『發放薪水的機構類型』,還是偏向『職務內容是否涉及行使國家公權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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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刑法中關於「公務員」定義的關鍵區分!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定義的理解,你能順利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已經能釐清「在公家機關服務」與「行使公權力」之間的細微差別。
職務本質與公權力行使
在刑法實務中,公務員的認定標準在於是否從事「法定職務」並涉及「公權力」的行使。雖然公立醫院與公立學校屬於廣義的政府機構,但醫師從事醫療行為、教師從事教學活動,其本質上屬於專業技術的服務,而非行使國家統治權的公共事務。因此,除非這類人員兼任如行政採購等涉及行政權限的職務,否則一般的教學或醫療工作者並不具備刑法上的公務員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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