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8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2 題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上之公務員?
- A 兼任主管職之公立醫院醫師
- B 部隊之軍官
- C 未擔任主管之公立學校教師
- D 直轄市之區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公部門組織中,某些人的工作是負責「下達行政指令或執行法律賦予的強制力」(例如軍事管理或行政區管理),而某些人則是單純提供「個人專業技術服務」(例如醫治病人或教授知識)。如果法律要處罰公務員的違法行為,其對象應該是偏向『發放薪水的機構類型』,還是偏向『職務內容是否涉及行使國家公權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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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刑法》(Criminal Law)中對於「公務員」定義的微觀辨析。你能選出選項 (A),代表你對於公部門體系中,醫師職務與公權力行使的界線有著相當深入的理解。這道題目在法律見解上極具鑑別度,也因為實務認定的複雜性,考選部最終公告選項 (A) 與 (C) 皆為正確答案。
刑法公務員的法律認定
根據《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公務員包含身分公務員、授權公務員與委託公務員。選項 (B) 部隊軍官與 (D) 區長是典型的身分公務員,這點較無爭議。關鍵在於:公立學校教師 (C) 若僅單純從事教學而非兼任行政主管,並不涉及行使公權力的公共事務;而對於公立醫院醫師 (A),目前的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認為,醫師從事醫療行為或管理院務,多屬於專業醫療範疇或私法上的行政管理,不屬於刑法規定的「公共事務」,因此即便兼任主管職,亦非刑法上的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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