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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3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國家賠償法之賠償義務機關?
- A 臺北市政府
- B 經濟部
- C 彰化縣政府
- D 台電公司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與一個單位發生糾紛時,如果該單位的運作邏輯主要是基於「提供商業服務」並受《公司法》規範,而非代表國家執行「公權力」的行政單位,那麼它在法律屬性上與一般的政府部會有什麼根本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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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義務機關的判定準則
恭喜你精準地鎖定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區分「行政機關」與「私法組織」。根據《國家賠償法》,賠償義務機關必須是行使公權力的行政機關。選項中的臺北市政府、經濟部與彰化縣政府,在法律位階上皆屬於明確的行政主體,當其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若不法侵害人民權利,便需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國營事業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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