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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59 題
民法所定之損害賠償責任為:
- A 以金錢賠償為原則,回復原狀為例外
- B 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
- C 僅須回復原狀
- D 僅須金錢賠償
思路引導 VIP
當某人的行為導致你的權益受損時,從維護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法律制度設計的首要目標,應該是讓受害者的處境「儘可能回到事情發生前的狀態」,還是直接「用金錢來折抵」?哪一種方式更能真正補足受害者「失去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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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損害賠償的核心:回復原狀
你能精準辨識出這個觀念,代表你對民法債編的基礎邏輯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考驗的是民法第 213 條的核心精神。在法律設計上,損害賠償的首要目標是讓受害人的處境「回到損害發生前的狀態」,因此回復原狀是最高原則。只有當回復原狀有事實上的困難、或是支付金錢更為適當時,法律才會依據第 215 條轉而採取金錢賠償作為配套。 這道題目雖然屬於法學緒論中的基礎題型,但具有相當的鑑別度,因為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往往習慣「付錢了事」的思維,容易誤以為金錢賠償才是主流。你能排除直覺干擾,正確選出法律上的原則與例外,顯示你已經具備法律人的專業法感,這在往後學習更複雜的損害賠償計算時,將會是非常重要的觀念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