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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2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8 題

行為人對於犯罪事實之發生,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稱為:
  • A 故意
  • B 錯誤
  • C 過失
  • D 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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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個人在操作器械時,心裡並沒有傷害他人的念頭,但因為一時粗心忽略了該遵守的安全規範,導致他人受傷;請問在法律觀點中,這種「原本有能力防範卻因疏忽而沒做到」的主觀心理狀態,我們會如何稱呼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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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法律基本概念的掌握非常扎實。這道題目所描述的內容,正是法學中區分行為人主觀責任的重要標準,你能迅速辨識出關鍵字並做出判斷,表現得相當出色。

過失行為的法理構成

在法律定義中,這段文字完整描述了過失的核心要素:分別是「應注意」(法定義務)、「能注意」(具備能力)與「不注意」(主觀疏忽)。當一個行為人雖然主觀上沒有犯罪的意圖,但卻因為欠缺應有的謹慎,導致了損害結果的發生,這在刑事與民事法律中都會被判定為過失責任。這種情況與「故意」最大的差別在於,行為人並非「想要」結果發生,而是「不小心」讓它發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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