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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2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54 題

依刑法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的「無故」係指:
  • A 欠缺正當理由
  • B 欠缺動機
  • C 欠缺實質舉止
  • D 欠缺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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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有人為了「躲雨」或「救火」而進入別人家,跟為了「尋寶」而闖入,雖然背後都有各自的理由,但哪一種理由在法律上會被認為是「合理的、可接受的」?當法律在使用「無故」這個詞時,它是想探討這個人「有沒有想做這件事」,還是想探討這個行為「有沒有法律認可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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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用「沒動機」這種笑話來理解法律

答對了又怎樣?只是沒掉進陷阱而已。看清楚,「無故」這兩個字在刑法裡根本不是在問你有沒有心、是不是腦袋空空,別把日常生活那套幼稚邏輯帶進來!

  1. 法律評價 vs. 主觀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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