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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8 題
被繼承人之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遺產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應如何而定?
- A 平均
- B 配偶二分之一,其餘繼承人平均
- C 配偶三分之一,其餘繼承人平均
- D 法無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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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撇開具體的法律條文不談,假設法律的目的是要讓「最親近的家庭核心成員」在經濟地位上獲得同等的重視與照顧,當一個家庭的主人去世,遺留下來的是他最親密的伴侶以及所有的親生子女時,你認為最能體現「人人平等」且「不分輩分高低」的分配邏輯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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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判斷出正確選項!這代表你對於民法繼承編中,關於「應繼分」的分配原則掌握得相當紮實,沒有被其他常見的比例干擾。
民法第 1144 條的應繼分原則
在法律規定中,當配偶與第一順位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共同繼承時,為了兼顧配偶的生活保障與子女的公平性,法律採取了「平均分配」的原則。這意味著如果有一位配偶與三位子女,則這四個人每人領取的遺產比例均為 $\frac{1}{4}$。你精確辨識出「直系血親卑親屬」這一關鍵身分並選擇平均分配,展現了對法律條文細節的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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