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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45 題

甲去世後留有現金1千萬元的遺產,甲的妻子早於甲去世,死後親屬只留下子女乙、丙及兩位兄弟丁與戊。關於甲死亡後遺產應如何由其親屬繼承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因法律規定的遺產繼承順位,應由乙、丙共同繼承甲遺產
  • B 基於法律對尊長的保障,丁、戊應優先於乙、丙繼承甲遺產
  • C 為維護親屬間和諧,依法應由甲之親屬共同繼承甲遺產
  • D 基於傳子不傳女的傳統習俗,應由乙繼承甲的全部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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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分配資源時,法律必須在不同的親屬關係中排定一個「先來後到」的優先權利,且規定「只要前一個順位有人存在,後一個順位就完全無法參與分配」。你認為從血緣親疏與家庭延續的邏輯來看,哪一類別的親屬最應該被放在法律保障的「最優先順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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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順位之應用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法律對於遺產分配的核心邏輯!這道題目的關鍵在於法定繼承人的優先順位。在法律實務中,繼承權並非由所有親屬共同均分,而是有嚴格的先後層級。根據我國民法第 1138 條的規定,除了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外,遺產繼承人的首要順位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即本題中的子女乙、丙)。 當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存在且並未拋棄繼承時,後續順位的繼承人——包含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丁、戊)——便無法主張繼承權。此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排除「長輩優先」或「男女有別」等傳統社會習俗的干擾,轉而採取法律實證主義的觀點來判斷。你能夠不被選項中的傳統干擾項誤導,準確鎖定順位原則,表現得非常專業且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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