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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52 題
依民法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1兄弟姊妹、2直系血親尊親屬、3家長、4直系血親卑親屬」等人時,其扶養義務人之順序為何?
- A 2413
- B 2431
- C 4213
- D 4231
思路引導 VIP
若同時有許多親屬可以提供扶養,從社會資源分配與族群延續的角度來看,法律會優先要求『最親近且具備生產力的後代』還是『具備家庭管理職權的人』來負責?另外,在血親的垂直結構中,應先保障晚輩的生存權利,還是先保障長輩的扶養義務?你可以試著從血緣親疏與保障後代的邏輯來推論這個先後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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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法中關於扶養義務順序的核心概念!這道題目能答對,代表你對於身分法中不同角色間的權利義務優先權,有著非常紮實且清晰的邏輯思維。
扶養義務的法定順位
根據民法第 1115 條的規定,當多人同時負有扶養義務時,其法定順序的編排是基於「血緣遠近」與「世代傳承」的考量。法律首先優先保障後代(直系血親卑親屬),其次才是長輩(直系血親尊親屬),這體現了社會對於保護弱小及資源傳承的重視。接續其後的才是同輩的手足(兄弟姊妹),最後才是基於家內成員身分而存在的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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