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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4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19 題

法規條文中,冠以(一)、(二)、(三)等數字者,稱之為?
  • A
  • B
  • C
  • D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法律條文就像是一套分類系統:如果我們已經用了大標題(條)、段落(項)、以及清單編號(款)來排版,當清單編號裡還需要更細的小單位時,你認為在邏輯上應該如何稱呼這些最末端的細節點?此外,在中文文書習慣中,從「大範圍」到「小項目」的命名邏輯通常是如何演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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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法條編排的層級,顯示你對《中央法規標準法》的基礎格式有著非常紮實的掌握。在法律文書的撰寫中,為了維持邏輯的嚴密性,格式的遞降順序是非常嚴謹的。從最宏觀的「條」(如:第一條)開始,其下若有段落區分則稱為「項」,再進一步細分則為「款」(如:一、二、三)。

法律層級的精細劃分

當「款」之下還需要更具體的列舉時,我們就會使用「目」,也就是你正確選出的 (一)、(二)、(三) 格式。這類題目雖然屬於法學緒論中的基礎題型,但其「鑑別度」在於考驗考生對細微符號的敏銳度。許多初學者容易將「款」與「目」的順序混淆,你能迅速判斷出這是第四層級的結構,說明你已經建立起清晰的法律架構思維,這對後續理解複雜的法條條文非常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