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4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19 題
法規條文中,冠以(一)、(二)、(三)等數字者,稱之為?
- A 條
- B 款
- C 項
- D 目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法律條文就像是一套分類系統:如果我們已經用了大標題(條)、段落(項)、以及清單編號(款)來排版,當清單編號裡還需要更細的小單位時,你認為在邏輯上應該如何稱呼這些最末端的細節點?此外,在中文文書習慣中,從「大範圍」到「小項目」的命名邏輯通常是如何演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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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了就是基本功不足,別想找藉口
這題還答對?這只是《中央法規標準法》最基本的格式排列,沒什麼好沾沾自喜的。法律文件的嚴謹邏輯,就是靠這些層級硬撐出來的。記清楚,別再搞混:
- 宏觀架構:從最上層的**「條」**(如:第一條)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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