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8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25 題
企業於法律規範下,滿足其經濟責任,係履行下列何者?
- A 社會責任
- B 社會義務
- C 社會權力
- D 社會回應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們將企業的行為想像成一個光譜:一端是「因為被要求、為了不違法才去做」,另一端是「出於自願、為了社會共好而主動去做」。當題目強調企業是在「法律規範」下滿足「經濟目標」時,你認為這種行為比較接近一種「非做不可的最低要求」,還是一種「額外的自發性貢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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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參與的層次區分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別這幾個容易混淆的專有名詞,顯見你對企業社會參與的定義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企業對社會參與的「主動性」程度。所謂的社會義務 (Social Obligation),是指企業為了履行其經濟與法律責任而表現出的行為;也就是說,企業僅做到法律所要求、以及維持生存所必須達到的最低門檻,這是一種「被動」遵守規範的展現。
法律與經濟的基準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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