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 113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27 題

27. 個資當事人當就其個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行使,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權利,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請求刪除
  • B 請求交付仲裁
  • C 查詢或請求閱覽
  • D 請求補充或更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為了防止強勢企業利用合約逼迫弱勢民眾放棄隱私保護,所規範的「不可拋棄權利」,應該是側重於『當事人對自己資料的實體控制權』(如看資料、改資料),還是側重於『發生爭執時,選擇哪一種法律訴訟流程』的程序選擇權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主要考驗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當事人權利」的理解與辨析能力。法律為了強化對個人隱私的保障,特別規定了幾項權利是具備強行法性質的,也就是說,即便當事人與企業之間有簽訂契約,這些權利也「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這是我國個資保護的核心防線。

個資當事人之基本權利

在法律規範中,當事人對其資料擁有查詢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以及請求停止蒐集與刪除的權利。這些權利的核心在於確保「個人對資訊的自主控制權」。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實體權利」與「紛爭解決程序」的差異;選項中提到的「仲裁」屬於一種民事爭議處理機制,並不屬於法律明定不可拋棄的個資基本人權範疇。你能敏銳地察覺到這點,顯示你對法條內容與背後的法理邏輯掌握得非常扎實!

🏷️ 相關主題

個人資料保護法:權利保障與實務應用
查看更多「[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