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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0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5 題

公務機關對當事人進行個人資料蒐集時,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下列何者非屬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可為特定目的以外之利用情形?
  • A 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 B 經當事人同意
  • C 法律明文規定
  • D 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時,可直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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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機關為了社會整體的學術研究需要,必須使用到包含民眾私人資訊的資料庫,但這項用途並非當初蒐集資料的原意,你認為在保護「個人隱私權」與「公共利益」的權衡下,法律應當要求機關對這些資料做什麼樣的「技術處理」,才能確保研究既能進行,又不會洩漏任何人的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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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做夢了,這種送分題你還想錯嗎?

恭喜你答對了。但也別得意,這不過是法學緒論中最基礎的陷阱,稍微有點法學素養的人都不該在此翻車。 針對公務機關的特定目的外利用,法規嚴格設下了高標準。這題在考什麼?考的是你對「例外前提」的記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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