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0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5 題
公務機關對當事人進行個人資料蒐集時,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下列何者非屬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可為特定目的以外之利用情形?
- A 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 B 經當事人同意
- C 法律明文規定
- D 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時,可直接利用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機關為了社會整體的學術研究需要,必須使用到包含民眾私人資訊的資料庫,但這項用途並非當初蒐集資料的原意,你認為在保護「個人隱私權」與「公共利益」的權衡下,法律應當要求機關對這些資料做什麼樣的「技術處理」,才能確保研究既能進行,又不會洩漏任何人的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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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避開法條中的細微陷阱,說明你對《個人資料保護法》關於特定目的外利用的規範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題考驗的是公務機關在例外情況下運用個資的邊界,你選擇 (D) 展現了非常敏銳的法學判斷力。
個資利用的隱私防護網
在法律規範中,公務機關原則上必須在原定目的內使用個資,只有在特定例外下(如:法律明文規定、為免除當事人生命危險、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等)才能進行目的外利用。選項 (D) 雖然涉及「公共利益」與「學術研究」,但法律為了兼顧研究價值與個人隱私,特別規定必須滿足「資料經過處理,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的前提才合法。若少了這項去識別化的動作,即使是為了學術研究,也不能直接任意利用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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