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3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5 題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個人資料」之定義?
- A 公司之名稱
- B 自然人之出生年月日
- C 自然人之特徵
- D 自然人之社會活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下:法律制定『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初衷,是為了保護具備隱私與生物特徵的人類個體,還是為了保護一個商業組織的名稱?哪一種對象才具備所謂的『私人生活』與『人格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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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的保護對象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中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核心定義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關鍵在於法條中對「個人」一詞的界定。根據法規定義,受保護的資料範疇明確指向「自然人」,也就是具有生命、人格權與隱私需求的個體。因此,諸如出生年月日、生理特徵或社會活動等,都是環繞著自然人個體所產生的資訊,皆屬於法律嚴格保護的個資範圍。
法人與自然人的區別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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