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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0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1 題

下列何者非屬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範圍?
  • A 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
  • B 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
  • C 建立三級三審制度
  • D 當事人有陳述說明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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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今天為了提升司法效率,立法機關針對輕微的小額紛爭縮短了上訴的次數,這是否意味著人民就徹底失去了「向法院請求救濟」的基本權利?在憲法的高度下,是「確保能見到法官」比較重要,還是「規定必須上訴幾次」比較像是細節的安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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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權的保障核心與制度設計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別「基本權保障」與「制度設計」的差異,這顯示你對憲法訴訟權的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憲法第 16 條所保障的訴訟權,核心在於人民於權利受損時,有權請求法院給予公正、及時且有效的救濟。因此,諸如提起訴訟的權利、受公平審判的權利,以及在法庭上擁有陳述意見與辯論的機會,都是維持司法正當程序不可或缺的要素。 然而,關於「三級三審制」的設定,則是屬於立法裁量的範疇。雖然我國目前普遍採用此制度,但法律會根據案件的性質(如簡易案件或交通裁決)調整訴訟層級,這並不必然違反憲法。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能否區分哪些是「核心人權」,哪些是「法律規定的程序細節」,對初學者來說容易在選項 (C) 產生猶疑,你能果斷選對,表現相當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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