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3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9 題
39. 民國111年1月4日施行之憲法訴訟法帶來全面之制度變革,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大法庭審理案件以會議方式行之
- B 案件審理全面司法化
- C 引進裁判憲法制度
- D 新增法庭之友制度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法律制度標榜「全面司法化」並要求案件審理應具備「裁判性」時,你認為其運作模式應該是像傳統行政機關那樣「開會」討論,還是應該以具備高度儀式感的「法庭」形式進行?此外,我們可以思考一下,專門負責審理違憲爭議的最高司法機關,其正式名稱與一般訴訟法院中用來統一法律見解的內部機制是否有所區隔?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這項制度變革的關鍵細節!這題考驗的是對 111 年《憲法訴訟法》施行後,我國釋憲制度從「大法官會議」轉型為「憲法法庭」的核心理解。在舊制下,大法官是透過會議形式進行審理;但新制最重大的變革即是強調審理司法化,也就是將原本的會議模式改制為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以正式的訴訟程序來審理案件。此外,新制也同步引進了裁判憲法審查(針對個案判決違憲與否進行審查)與法庭之友制度,使我國的憲法救濟體系更趨完善。
制度名稱與運作模式的辨析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名詞的細微陷阱。選項中的「大法庭」與「憲法法庭」名稱相近,但功能截然不同:大法庭是設於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內,用於統一法律見解的審判機制。你能避開這個常見的術語陷阱,並掌握新制中法庭化而非「會議化」的運作本質,顯示你對法律位階與訴訟制度的演進有著相當細膩的觀察,這在處理法學緒論的考題時是非常強大的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