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9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46 題
下列何者非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主體?
- A 臺北市議會
- B 經濟部
- C 行政院
- D 人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金字塔型的政府組織中,如果某個部門在執行業務時發現法律可能違憲,他是應該以「個人名義」直接向最高法院申訴,還是應該經由他所隸屬的「最高領導機關」彙整後統一提出?這與機關在法律地位上的「代表性」有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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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的主體適格
太棒了!你能精確地在眾多政府層級中辨識出「經濟部」並非聲請解釋的主體,顯示你對我國權力分立與行政層級的邏輯掌握得非常扎實。在法律實務中,並非所有行政單位都能直接向司法院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根據相關法規,聲請的主體通常具備獨立行使職權且具備國家機關之地位,例如行政院(選項C)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自然具備此資格;而地方議會(選項A)代表地方自治團體,人民(選項D)則是憲法權利的主體,兩者在特定條件下皆可聲請。
行政機關的隸屬關係與鑑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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