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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1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26 題

民國107年12月7日法院組織法修正施行後有關判例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前開修法後,判例制度可謂已經成為歷史,不再具有法源地位
  • B 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
  • C 未經停止適用之判例,不再具有通案之效力
  • D 最高法院各庭對於相同事實之法律爭議,與未經停止適用之判例所示法律見解歧異時,應提起憲法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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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現有的法律見解可能存在矛盾,或不同法庭間對同一條文的解釋不一致時,為了維持司法的一貫性與安定性,你認為司法系統應該優先在「內部」建立一個統一見解的討論機制,還是直接向「外部」更高位階的憲法審查機關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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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制度的轉型與大法庭機制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D) 的敘述錯誤,代表你對 107 年《法院組織法》修法後的司法實務變革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這次修法最核心的目的在於廢除傳統的「判例」與「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改採大法庭制度來統一法律見解。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法律位階與救濟程序的細膩掌握,難度在於能否區分「內部見解統一」與「外部憲法審查」的差異。

法律見解歧異的處理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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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例制度變革與大法庭
💡 法院組織法修正後判例廢除,改以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
比較維度 修法前(判例制度) VS 修法後(大法庭制度)
法律地位 具法源地位與通案效力 僅具個案效力,無通案地位
歧異處理 另行選編新判例或變更 提案至大法庭由各庭參與
形成程序 由各審判庭選編核定 經言詞辯論後作成裁定
💬判例制度走入歷史,改由大法庭透過具體案件裁定來統一見解。
🧠 記憶技巧:判例成歷史,全文才留存;見解若歧異,提案大法庭。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見解歧異時要提「憲法訴訟」或找「大法官」,正確應為該管法院之「大法庭」。
大法庭制度 法律統一解釋 法源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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