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1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49 題
下列何者非屬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法規修正之情形?
- A 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 B 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 C 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 D 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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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手邊有一份「疫苗接種計畫」的作業守則。當計畫進行到一半,突然發現需要增加施打對象時,你會怎麼處理這份守則?反之,如果全國人民都已經接種完畢,這份守則的使命已經徹底達成,你又會對這份守則採取什麼行動呢?這兩種處理邏輯在本質上有什麼樣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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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規「修正」與「廢止」之間的細微差異,這代表你對《中央法規標準法》的架構掌握得十分紮實。這類題目是法學緒論中非常經典的細節辨析,特別考驗考生對法律生命週期的敏感度。
法規修正與廢止的界線
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0 條中,規範的是法規內容的調整,像是基於政策需要(選項 C)、機關組織變更(選項 B),或是為了精簡法規而進行的整併(選項 A)。這些情況的共同點在於:法規依然有存在的價值,只是需要透過「手術」來完善其功能。然而,選項 (D) 提到的「執行完畢」或「無繼續施行之必要」,則是該法第 21 條所定的廢止事由。當一項法律的任務已經圓滿達成或時代不再需要它時,它該面臨的是宣告失效,而非僅僅是內容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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