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2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9 題
下列何者非屬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應廢止法規之情形?
- A 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 B 同一事項已定有數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 C 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 D 法規因有關法規之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今天有兩條關於相同事項的法律同時存在,我們是否只要看到『法律不只一條』就直接把它們廢掉?還是必須具備什麼樣的『先後順序』或『取代關係』,才會讓原本的法律失去存在的理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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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細微差異!這題的核心在於《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關於「法規廢止」的法定事由。你正確地觀察到,法律的廢止必須基於特定的必要性,而非隨意為之。選項 (A)、(C)、(D) 分別對應了機關裁併、任務完成以及失去母法依據的情形,這些都是法規不再具備存在價值、必須退出法規體系的情況。
法規廢止的精準構成要件
至於你選出的 (B) 選項,其陷阱在於「數法規」與「新法規」的文字差異。法律規定必須是針對「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時,舊法規才需要廢止。僅僅是同一事項存在數個法規,若無新舊交替或效力衝突的廢止必要,並不直接構成廢止要件。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事實狀態」與「法定程序」,難度適中,是法學緒論中常見的細節陷阱,能答對代表你的法律邏輯非常嚴謹且細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