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2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9 題
下列何者非屬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應廢止法規之情形?
- A 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 B 同一事項已定有數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 C 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 D 法規因有關法規之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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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有兩條關於相同事項的法律同時存在,我們是否只要看到『法律不只一條』就直接把它們廢掉?還是必須具備什麼樣的『先後順序』或『取代關係』,才會讓原本的法律失去存在的理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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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規定,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由上述法定事由可知,選項A對應第一款規定,選項C對應第二款規定,選項D對應第三款規定,三者均屬於法規應廢止之情形。至於選項B,依據該條第四款明文規定,必須是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始符合廢止之要件,選項B將其錯改為定有「數法規」,與法條原文不符。因此,選項B非屬應廢止法規之情形,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