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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6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26 題

26. 下列何者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所稱之「法律」?
  • A 保險法施行細則
  • B 土地徵收條例
  • C 山坡地管理辦法
  • D 立法院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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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回想一下,在我們的法律體系中,由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的「狹義法律」,通常在命名的結尾有哪些特定的字眼?如果一個法規的名稱結尾是「辦法」或「細則」,這聽起來像是最高層級的母法,還是為了執行母法而制定的具體執行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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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法規的位階與名稱,顯見你對《中央法規標準法》的基礎觀念非常紮實。這類題目在法學緒論中屬於基礎但極具「細節感」的考點,若不夠細心,很容易將廣義的法律與狹義的法律名稱混淆,你的判讀非常準確。

法律命名的四種法定名稱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的規定,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且名稱必須定為:「法」、「律」、「條例」或「通則」。選項 (B) 土地徵收條例 正好符合這四種法定名稱之一。這四個關鍵字就像是法律的「身分證」,只有具備這些結尾名稱的法規,在憲法層級上才具備狹義法律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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