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9 題
1949 年 4 個日內瓦公約共通的第 3 條,主要目的是保護:
- A 實際參加戰事之戰鬥人員在國際性武裝衝突時所應享有的待遇
- B 不實際參加戰事之人員在非國際性武裝衝突時所應享有之待遇
- C 不實際參加戰事之人員在國際性武裝衝突時所應享有之待遇
- D 實際參加戰事之戰鬥人員在非國際性武裝衝突時所應享有之待遇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場武裝衝突並非發生在兩國之間,而是發生在單一國家的境內(如政府軍對抗反抗軍),你認為國際人道法此時最急需伸出援手保護的對象,是那些「手持武器正在交戰的士兵」,還是「那些無辜受牽連、且未參與戰鬥的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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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國際人道法(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的核心觀念!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1949 Geneva Conventions)中被譽為「小公約」之**共同第三條(Common Article 3)**的深刻理解。你能正確選出 (B),代表你清楚區分了「國際性」與「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在法律適用上的分野。
非國際性武裝衝突的最低限度保障
共同第三條是國際人道法上處理內戰或**非國際性武裝衝突(Non-international armed conflict, NIAC)**最重要的基石。它規定在非跨國的衝突中,那些「不實際參加戰事之人員(persons taking no active part in the hostilities)」,包括已放下武器的武裝部隊人員以及因病、傷、拘留或其他原因而失去戰鬥力(hors de combat)的人,應在一切情況下受到人道待遇。這與針對國際性武裝衝突(IAC)所設計的全面性規範有所不同,它為內部衝突提供了一個不可撤銷、最起碼的行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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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第3條之保護
💡 保障非國際性武裝衝突中,不參戰人員的最低人道待遇。
| 比較維度 | 國際性武裝衝突 (IAC) | VS | 非國際性武裝衝突 (NIAC) |
|---|---|---|---|
| 衝突性質 | 兩國或多國間的武裝對抗 | — | 國家與非政府武裝間的對抗 |
| 適用法源 | 日內瓦四公約及第一議定書 | — | 共同第3條及第二議定書 |
| 戰俘身份 | 合格戰鬥員依法享有戰俘地位 | — | 無戰俘地位,僅享人道待遇 |
💬共同第3條是處理非國際衝突的最低人道標準,不論身分均受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