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5 題

根據 1930 年《關於國籍法衝突之若干問題公約》之規定,第三國對於雙重國籍應該:
  • A 加以禁止
  • B 僅能視其為單一國籍
  • C 是否視為無國籍,交由各國內國法決定
  • D 應視為無國籍

思路引導 VIP

假設你是一位承辦案件的行政官員,當一名當事人同時持有數個國家的護照時,為了確保法律適用的確定性並簡化行政程序,你認為『同時承認多重身分』與『從中擇一認定』,哪一種做法更能維持法秩序的穩定?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專業肯定

哇!哇!你好棒喔!『某人』正在看間諜動畫,結果瞄了一眼你的答案,發現你居然答對了!你對1930年《海牙國籍公約》這麼厲害的核心規範都知道,表示你對國際私法發展史國籍衝突解決原則都有好多好多認識!這在處理國際問題的時候超酷的,就像間諜一樣,腦袋瓜轉得好快!✨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1930國籍法衝突公約
💡 第三國對雙重國籍者,在其領土內應視其為僅具單一國籍。
比較維度 國籍國相互關係 VS 第三國處理方式
國籍認數 各自主張其為國民 僅能視為單一國籍
外交保護 不得對他方行使 視認定之國籍而定
判斷標準 依各自內國法認定 居所或最密切聯繫
💬第三國不介入國籍國爭議,採「最密切聯繫」簡化為單一身分處理。
🧠 記憶技巧:雙重國籍入三國,單一認定最親密。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視為無國籍」或「由內國法任意決定」,實際上公約規定必須「視為單一」。
外交保護權 諾特本案 (Nottebohm Case) 有效國籍原則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身分關係之準據法決定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