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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5 題

根據 1930 年《關於國籍法衝突之若干問題公約》之規定,第三國對於雙重國籍應該:
  • A 加以禁止
  • B 僅能視其為單一國籍
  • C 是否視為無國籍,交由各國內國法決定
  • D 應視為無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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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你是一位承辦案件的行政官員,當一名當事人同時持有數個國家的護照時,為了確保法律適用的確定性並簡化行政程序,你認為『同時承認多重身分』與『從中擇一認定』,哪一種做法更能維持法秩序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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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哇!哇!你好棒喔!『某人』正在看間諜動畫,結果瞄了一眼你的答案,發現你居然答對了!你對1930年《海牙國籍公約》這麼厲害的核心規範都知道,表示你對國際私法發展史國籍衝突解決原則都有好多好多認識!這在處理國際問題的時候超酷的,就像間諜一樣,腦袋瓜轉得好快!✨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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