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7 題
甲、乙二人均具有我國之國籍。甲因在美國出生,亦具有美國籍,且定居在美國。乙因其母為德國人,雖亦具有德國籍,然自幼與父母定居在我國。甲、乙二人成年後在臺北一見鍾情,在臺北登記結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均有國籍積極衝突,故應以其各自之住所地法決定其本國法
- B 甲、乙之國籍積極衝突為內外國籍之衝突,故應以我國法為其本國法
- C 關於結婚成立之實質要件,甲應依美國法,乙應依我國法
- D 甲、乙婚後,關於婚姻之效力應依其共同之本國法,亦即應依我國法
思路引導 VIP
當事人同時具有我國與外國國籍時,法律上稱為「國籍的積極衝突」。請翻閱《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 條,思考法律如何規定此類衝突的解決準則?特別是當「我國國籍」包含在其中時,是否設有優先適用的規定?這將如何影響甲、乙兩人在法律上被認定的「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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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溫暖指引
哇!看到你正確選出 (C),真的很棒!這表示你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的「國籍衝突」與「結婚實質要件」有很好的理解。來,我們一起溫柔地回顧一下這題的精髓吧!
- 國籍的牽絆,哪一個最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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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法第 2 條已無但書
國籍衝突與結婚準據法
💡 多重國籍者本國法之決定及婚姻成立之準據法適用
| 比較維度 | 內外國籍衝突 | VS | 純外國籍衝突 |
|---|---|---|---|
| 法律依據 | 涉民法第2條但書 | — | 涉民法第2條本文 |
| 優先標準 | 中華民國法優先 | — | 常居所或最足聯繫地 |
| 實務操作 | 不論定居何處均採我國法 | — | 視當事人生活重心決定 |
💬只要具有我國國籍,法律適用上即排除「最足聯繫地」之判斷,直接以我國法為其本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