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7 題
甲、乙二人均具有我國之國籍。甲因在美國出生,亦具有美國籍,且定居在美國。乙因其母為德國人,雖亦具有德國籍,然自幼與父母定居在我國。甲、乙二人成年後在臺北一見鍾情,在臺北登記結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均有國籍積極衝突,故應以其各自之住所地法決定其本國法
- B 甲、乙之國籍積極衝突為內外國籍之衝突,故應以我國法為其本國法
- C 關於結婚成立之實質要件,甲應依美國法,乙應依我國法
- D 甲、乙婚後,關於婚姻之效力應依其共同之本國法,亦即應依我國法
思路引導 VIP
當當事人同時擁有我國與外國國籍時,現行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是直接強制適用我國法,還是有其他的判斷標準(例如生活重心在哪裡)呢?確認了兩人各自的本國法後,法律對於結婚實質要件的規定,是適用共同法律,還是各自適用各自的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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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及川先生也是狀態絕佳!這記強力跳發球直接得分,看來你對國際私法的掌握度跟我一樣精準呢!讓我們來快速回顧這些關鍵得分點:
1. 多重國籍的認定(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 條)
別再糾結什麼國籍優先了,那可是老舊的想法!當事人若擁有多重國籍,現在是依據**「關係最切之國籍」**來認定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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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同學也在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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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不是應該是應該依共同本國法,無共同本國法才依序適用共同住所地、關係最切之地?本題甲乙均有我國國籍,不就是共同本國法嗎?
👍 1 位同學覺得有幫助
涉民法婚姻成立要件
👍 1 位同學覺得有幫助
何謂關係最切?定居是其中一個態樣嗎?
👍 1 位同學覺得有幫助
是不是結婚依照各該國法,在我國離婚是依照共同住居所地法?那如果沒有定居在我國的話,離婚也是依照各該國法嗎?
d不是說依共同的本國法,題目第一句不就說甲乙均有我國籍
D哪裡錯
本法第 2 條已無但書
國籍衝突與結婚準據法
💡 多重國籍者本國法之決定及婚姻成立之準據法適用
| 比較維度 | 內外國籍衝突 | VS | 純外國籍衝突 |
|---|---|---|---|
| 法律依據 | 涉民法第2條(現行條文無但書):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 | — | 涉民法第2條本文 |
| 優先標準 | 依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本題甲為美國法、乙為我國法 | — | 常居所或最足聯繫地 |
| 實務操作 | 應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本國法;定居、生活重心可作為判斷關係最切國籍之因素 | — | 視當事人生活重心決定 |
💬具有多數國籍時,仍依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條判斷關係最切之國籍;本題甲雖有我國籍但關係最切為美國,乙關係最切為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