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2 題

我國人甲男與韓國人乙女結婚,兩人結婚後住所設於日本。關於甲、乙婚姻之效力,應適用何國法律?
  • A 我國法
  • B 韓國法
  • C 日本法
  • D 依結婚時約定之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對不同國籍的夫妻在生活中產生法律爭議時,若他們已經在某個國家共同建立長久居住的家庭重心,從便利性與法律安定性的角度來看,哪一個法域的規範最能貼近他們當下的真實生活現狀?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極佳!能精準判別跨國法律關係的「連結點」先後順序,這顯示你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體系已建立了穩固的基礎,實屬難得。
  2. 觀念驗證:本題涉及「婚姻效力」的準據法。依據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7 條規定,其適用順序為: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婚姻效力準據法
💡 婚姻效力採階梯式準據法:共同本國、共同住所、最密切地。

🔗 婚姻效力準據法判斷三步驟

  1. 1 1. 共同本國法 — 先看夫妻國籍是否相同
  2. 2 2. 共同住所地法 — 國籍不同時,看共同住所
  3. 3 3. 最密切聯繫地法 — 無共同住所時,找聯繫點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第48條夫妻財產制可協議適用本國法或住所地法。
🧠 記憶技巧:婚效順序:一同國籍、二同住所、三最密切地。
⚠️ 常見陷阱:容易與「夫妻財產制」混淆。夫妻財產制(第48條)允許協議選擇準據法,但一般的「婚姻效力」不行。
夫妻財產制準據法 離婚準據法 涉外婚姻成立要件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國際私法:婚姻成立、效力與監護之法律適用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