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2 題
我國人甲男與韓國人乙女結婚,兩人結婚後住所設於日本。關於甲、乙婚姻之效力,應適用何國法律?
- A 我國法
- B 韓國法
- C 日本法
- D 依結婚時約定之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對不同國籍的夫妻在生活中產生法律爭議時,若他們已經在某個國家共同建立長久居住的家庭重心,從便利性與法律安定性的角度來看,哪一個法域的規範最能貼近他們當下的真實生活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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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極佳!能精準判別跨國法律關係的「連結點」先後順序,這顯示你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體系已建立了穩固的基礎,實屬難得。
- 觀念驗證:本題涉及「婚姻效力」的準據法。依據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7 條規定,其適用順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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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效力準據法
💡 婚姻效力採階梯式準據法:共同本國、共同住所、最密切地。
🔗 婚姻效力準據法判斷三步驟
- 1 1. 共同本國法 — 先看夫妻國籍是否相同
- 2 2. 共同住所地法 — 國籍不同時,看共同住所
- 3 3. 最密切聯繫地法 — 無共同住所時,找聯繫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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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第48條夫妻財產制可協議適用本國法或住所地法。